银联新5号《银联卡爱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
第五节
终端管理违规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使用未经中国银联认证的终端开展银联卡跨行交易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型号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在特约商户布放的银联卡受理终端出现移机挪用的,启动违约金措施,境内移机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万元;跨境移机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银联卡受理终端超出中国银联业务规则限定的范围使用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万元。
第六节
流程管理类违规
第二十七条
机构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或拒绝提供中国银联或业管委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对相应的违规行为执行约束外,追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次1万元。
第二十八条
机构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或延期整改申请未经秘书处审核通过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商户1万元。在下一个违规认定周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除对该违规行为按月执行相应的约束措施外,另外按月追加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整改。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商户1万元。
第七节
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借用中国银联或业管委的名义向其外包机构或商户转嫁相关责任的,业管委对相应收单机构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所聘的开展商户拓展、签约、准入的外包机构未在中国银联登记备案,且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业管委对相应收单机构及该外包机构进行通报。
第四章
违规约束流程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根据业管委授权,每月对商户所涉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及约束,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对机构合规复议所涉商户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第三十二条
每月第1日至最后1日为一个认定周期。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可以委托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开展违规行为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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