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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新5号《银联卡爱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

2014-12-28 19:04:40      点击:

对有效的复议申请,秘书处每月定期负责组织复议。复议商户经认定为违规的,驳回机构复议申请,将复议商户纳入下月约束,并向机构按复议违规商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机构调查反馈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同时反馈整改结果。

      符合第三十七条中(二)、(三)情况及上月经复议后仍认定为违规的,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应向机构发送《关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书》”)。机构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十条

      机构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之前将延期整改申请提交至秘书处,说明不能按期整改的理由及延期期限,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将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将《协助调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合并,向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函》。

第四十二条

      机构疑似存在某些严重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机构拒绝现场核查的,视同机构违规。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对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并符合约束条件的机构签发《关于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违规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移机挪用,是指商户自行移机或收单机构与商户合谋移机,致使机具签约商户与实际使用商户不一致,且造成发卡机构及银联手续费损失或从事套现、洗钱、伪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本细则所称跨境移机,是指将境内机具移至境外,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区间移机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起始日,是指从中国银联相关系统中发现违规行为涉及商户最早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若为多次违规的商户,违规行为起始日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

如无法确定违规行为起始日的,以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前溯1年作为约束期间。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违约金额的计量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七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规范约束与奖励机制实施细则》(银联业管委〔2013〕5号)废止。本细则与现行规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银联发布的其他规则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机构及中国银联相关单位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规则,但不得与本细则相冲突。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银联业管委负责解释、修订。